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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離職工資少發了 寓樂灣賠償4000元

    2017-11-17 09:54:17
    來源:信網
    作者:張孝鵬
    責任編輯:光影

    信網11月17日訊 8月23日,王女士從青島眾創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即青島市寓樂灣科技體驗中心,以下簡稱“寓樂灣”)離職,在結算工資時發現寓樂灣在計算出勤天數時有問題,導致自己的基本工資少了400元。信網(0532-80889431)獲悉,目前,根據李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寓樂灣賠償給王女士4000元。

    王女士告訴信網,她是通過58同城找的工作,5月4日入職,任寓樂灣幼兒教師一職,負責輔導寓樂灣的學生,月薪2400元,其中固定工資2000元,補助400元。8月23日,因不適應公司制度決定離職,但卻沒有想到,離職之后發工資時出問題了,“我8月份應該發1600多元,但只發了1267元,固定工資少發了。”

    信網從王女士的工資條中看到,8月份的工資于9月12日發放,固定工資部分共1067元,是按照全勤30天、出勤16天計算,“我是23號離職的,寓樂灣卻按照16個工作日來算工資,這樣就少了我大概400元。”

    在采訪過程中信網了解到,在職期間寓樂灣并未和王女士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來,他們就沒說過和我簽合同的事兒,我只是一個員工,雖然奇怪,但是也沒敢主動去問。”

    寓樂灣負責人范先生表示,此事李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經立案,其他問題拒絕回復。

    信網從李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了解到,仲裁委員會已于11月14日下午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當庭調解,寓樂灣因為未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克扣工資等問題賠償王女士4000元,王女士表示接受。

    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董律師告訴信網,離職時企業以制度為由克扣員工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并且企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企業就涉嫌違法,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付雙倍工資。”信網全媒體見習記者 張孝鵬

    [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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