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是一種十分常見的法律文書,具有確認雙方債務債權關系的重要作用。而在日常生活中,打了欠條后拒不還款的現象也屢見不鮮。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被告面對其為原告出具的三張時間清晰、數額明確的勞務費欠條,卻仍然百般抵賴。
自2019年開始,原告韓某為被告張某承攬的裝飾工程提供石膏板、墻上造型、櫥柜等木工勞務。對于欠付的勞務費,以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的形式記賬,
2020年7月17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有張某欠到韓某裝修施工費25000元,欠款人:張某,截止日期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30日,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有張某欠韓某木工施工費28000元,2020年8月30日,欠款人:張某”;2021年11月9日,出具對賬單一份,載明“裝飾施工費對賬單 2021年11月9日對賬,張某欠到韓某裝修施工費叁萬貳仟元整,32000元,欠款人:張某,2021年11月9日”。
上述欠條與對賬單都清晰、完整、準確地約定了借款金額,可原、被告雙方卻在還款金額上產生了分歧。原告稱2020年7月和8月兩張欠條是害怕被告之前出具的欠條超過訴訟時效,讓被告重新出具的,2021年的對賬單是由其他的欠條重新出具的,上述三張欠條金額應當相加,被告欠付原告勞務費85000元。被告稱該三張欠條金額是逐漸積累的,2021年11月9日32000元的對賬單包含前面兩張欠條,沒有給原告重新出具過欠條。
承辦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還款金額。根據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被告向原告付款的行為,結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所顯示的內容,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務關系,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F原告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后,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原告相應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被告共為原告出具3份欠條共計85000元,被告辯稱最后的對賬單包含了前2份欠條,法院不予采信,理由是原告多次與被告核實欠款數額,且原告在與被告的通話中也多次提到被告所欠的85000元欠款,被告均未否認。主張欠款85000元與被告辯稱的32000元對賬單數額相差較大,如果被告對數額有異議,即便記不清楚具體數字,按照常理應該會提出異議。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法釋〔2022〕11號 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被告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為他人出具欠條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出具新欠條后通常會收回舊欠條或者在新欠條上注明以前欠條如何處理?,F被告稱32000元對賬單包含了另外二張欠條,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提交的欠條、通話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被告欠原告勞務費85000元,對原告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勞務費85000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債務人要樹立誠信觀念,真誠對待債務,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惡意拖延、逃廢債務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債權人在書寫欠條時也要務必認真寫明借款數額、借款人的簽名、借款時間、借款期限等信息,以避免后續發生糾紛。文/趙艷萍 謝佳銘 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