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月6日訊 煙花爆竹銷售旺季,安全與法治并重,切勿觸碰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的高壓線。1月1日晚,青島市嶗山區金家嶺街道在巡查時發現一家店鋪內存放有少量煙花爆竹,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在現場,執法人員發現店鋪內確實存放有少量小花炮,同時,在店鋪門口的面包車內還存放有2箱小型禮花、2箱手搖呲花以及其他少量煙花爆竹。執法人員當場對該店鋪違法存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并對現場存放的煙花爆竹進行了視頻取證。隨后,執法人員將相關線索移交給了公安及應急管理部門,目前該案件正在偵辦中。
重要提醒
非法銷售、儲存煙花爆竹屬于違法行為!在朋友圈售賣煙花爆竹,無論是否有銷售許可證,均涉嫌違法。非法經營超過五萬元或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觸及非法經營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在此呼吁,非法銷售莫試探、違法行為莫伸手,經營單位及個人嚴禁非法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產品,禁燃禁放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趙曉彤)
[來源:信網 編輯:戴慧慧]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