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訂的《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出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根據當前事業單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對2003年出臺的原規定進行的修訂,是推進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規范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據介紹 ,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業編制統計數據為基數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為此,《規定》確定,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事業編制總量內,按照權限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管理。
事業編制數額由機構編制部門按照國家和省頒布的機構編制標準,根據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責任務核定。事業編制分為管理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和工勤技能人員編制,編制結構比例由機構編制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和行業特點確定。
我省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明確,對公益一類和尚未制定編制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編制審批制管理。對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對公益三類事業單位逐步轉制為企業或者不納入編制管理。
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實行縣(市、區)域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
事業編制實行動態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對事業編制進行調整: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調整的;事業單位合并、分設的;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原《規定》沒有具體規定事業單位機構管理的內容。根據工作需要,為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新規對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事業單位機構名稱、舉辦主體、機構規格等。”省編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規范、準確,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一般稱院、校、所、臺、站、館、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規定冠地域名稱或者舉辦主體名稱。
事業單位機構規格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h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格,部門、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一般不高于其舉辦主體內設機構的規格。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規定》提出,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逐步取消行政級別,不再明確機構規格。
事業單位職責任務應當區別于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舉辦主體不得將行政職能交由事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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