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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駕身亡 法院判決5名同飲者共賠償近15萬元

    原標題:男子酒駕身亡,同飲者共賠近15萬元

    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帥因酒后駕車不幸身亡,其家屬將事故當晚與王帥同飲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因酒駕身亡導致的生命權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判決5名同飲者共賠償近15萬元。

    2021年11月25日21時許,王帥和朋友前往??谑心尘瓢珊染啤?3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等人一起打麻將。

    2021年11月26日0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蕾蕾等人在龍華區某酒吧喝酒。2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蕾蕾等人準備前往某火鍋店吃夜宵喝酒,王帥打車回家后駕駛摩托車趕到火鍋店。李一、李二隨后也來到火鍋店。

    當日4時許,眾人準備離開火鍋店,王帥在明顯醉酒的狀態下堅持駕駛摩托車離開,隨后發生車禍身亡。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帥持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醉酒后超速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面對突如其來的悲劇,王帥的家屬悲痛欲絕,他們認為雖然王帥本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但張山、張峰、李一、李二、蕾蕾作為當晚的同飲者,未能有效勸阻王帥酒后駕車,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王帥父母、姐姐及王帥兒子作為原告,將張山、張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訴至龍華區法院,要求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多項費用。

    5名被告認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飲酒,并未進行勸酒或強迫喝酒,且對王帥生前酒后駕車回家進行了勸阻,他們不應賠償。

    龍華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事故經過和各方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王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酒后駕車的違法性、人身危險性和造成損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斷和預見,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盡最大注意義務。同時,在共同聚餐飲酒的特定環境下,作為理性普通人,共飲者因參與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從而產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必要注意義務。事發當日,王帥與5名被告共同聚餐飲酒,雙方之間形成一種特定關系并產生合理信賴,5名被告應從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顧與保護的注意義務。

    綜合考量王帥和5名被告的過錯程度、導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龍華區法院認定王帥本人承擔85%的責任,5名被告共承擔15%的責任。在5名被告應承擔的責任當中,張山與王帥關系較好,張峰與王帥自小相識,其二人理應對王帥的身體狀況、飲酒能力、行為習慣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發前一晚已與王帥一同參與麻將娛樂,知曉王帥精神狀態,對王帥應負有較高的照顧義務,應分別承擔35%的責任。李一、李二此前與王帥不甚熟悉且系事故當日最后趕到火鍋店的人員,蕾蕾系事發當日才結識王帥,但其三人作為在場人員,亦應提醒飲酒人員要適量飲酒和阻攔王帥酒后駕車,應分別承擔10%的責任。

    王帥身亡產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93424元。根據各方責任的大小和過錯程度,龍華區法院判決被告張山、張峰分別向王帥家屬支付賠償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別向王帥家屬支付賠償金14901.36元,共計近149013.6元。

    宣判后,蕾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谑兄屑壢嗣穹ㄔ航泴徖碚J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飲酒要適量,切勿酒后駕車,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責任人。同飲者也要盡到合理的照顧和勸阻義務,避免因飲酒過量導致不必要的悲劇發生。對于酒后駕車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能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報記者 翟小功

    本報通訊員 何美琳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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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05/15 14:44
    · 來源 ·
    法治日報
    · 責編 ·
    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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