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
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具有獨創性的悼詞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簡介】原告紀某某之女紀然某及紀然某之子于1993年8月在美國洛杉磯被害。著者吳某某以該案為題材,撰寫了《紀然冰命案二十年》一書,由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于2013年8月出版,在全國發行。該書第76頁、77頁全文引用了原告紀某某享有著作權的悼詞,該引用并未經過原告紀某某的同意。
法院認為,原告紀某某為其女紀然某及紀然某之子撰寫的悼詞,依法享有獨立的完整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以經營為目的出版了侵權圖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法官點評】本案所涉悼詞雖字數不多,但構成完整的文字作品,作者對此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他人如為了突出故事情節,增強作品的感染力對該作品引用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
5. 煙臺某甲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煙臺某乙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產地證書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構成侵權
【案情簡介】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經是原告煙臺某甲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代理原告生產的硫酸軟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國、日本、韓國等區域銷售。后原告發現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從煙臺某乙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處采購假冒原告產品的硫酸軟骨素銷往越南,使用標有原告企業名稱的產品外包裝和原產地證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實施假冒原告生產產品的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兩被告公司在硫酸軟骨素產品的經營上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原產地證書是出口商應進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商品交易文書,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市分會向被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原產地證書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了原告的企業名稱,具有明顯的使他人將被告產品誤認為是原告產品的主觀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令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
【法官點評】本案是一起同行業經營者之間發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屬仿冒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張的侵權事實發生于國際貿易中,被告的侵權產品無法取得,法院考慮到本案中原告的舉證能力,根據證據優勢規則,最終作出被告侵權的認定,制止了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編輯: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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