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圖文無關)
原標題: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有何區別?
近日,幾位建筑工人來到北七家司法所咨詢:“聽說夏季職工有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想問問這兩個是一回事嗎?建筑工能享受嗎?”
工作人員向幾位建筑工人解釋,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其中包括防暑降溫費等。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由此可知,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于在露天氣溫大于35℃、室內氣溫不低于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防暑降溫費適用的是夏季在崗的所有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 ,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單位在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逃避或拖欠的行為,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發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并不計入工資總額。
高溫津貼屬于有明文規定的一項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于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通訊員 張兆偉 喬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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