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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廣告收益全進物業腰包 物業辦:應歸屬業主

    2016-08-01 09:45:32
    來源:青島日報
    責任編輯:云彩

    在廣告無孔不入的現代生活中,住宅小區里琳瑯滿目的廣告對廣大業主來說早已見怪不怪,但小區廣告怎樣進場的?錢都進了誰的腰包?對于這些小區廣告背后的事情,卻鮮有業主了解。

    廣告收益哪去了

    小區大門口豎立的廣告牌,道路兩旁和綠化帶中時不時亮燈的廣告燈箱,電梯里五花八門的宣傳單頁、滾動播出的液晶廣告,地下停車庫入口的活頁攔板兒……記者走訪了不少小區,發現幾乎每一個小區都能看到各種各樣的廣告。

    “我們小區是高層,電梯里有液晶屏,每天滾動播出房地產、兒童用品、汽車、手機廣告,有時候還有附近商場、超市的促銷,廣告還真不少,大概兩三個月會再換一批,有些固定廣告應該是長期投放,像是房地產、汽車啥的,感覺大半年了一直都在播。”家住市北區的業主小劉說起這五花八門的小區廣告,早已司空見慣。

    小區里廣告泛濫,那在小區內投放廣告得到的收益去哪兒了?面對記者的提問,小劉顯得從未認真考慮過這筆收益的去向,“說實話,我們從來沒想過這廣告收益的事兒,物業公司也從來沒有給出過公示。”隨后記者采訪了數十位業主,絕大多數都像小劉一樣,并不了解小區廣告收益的去向。

    “小區投放廣告,要看小區的規模和檔次,樓盤越高端、面積越大、住戶越多,廣告的費用會越貴,一部電梯的廣告費用從幾百到幾千不等,一個燈箱一個月的廣告費用多的能達到500塊錢,一般情況下一個小區的廣告收益能達到幾萬塊,有些小區規模比較大,廣告投放量也比較多,一年廣告收入能達到10萬元。”記者向一家廣告公司了解到。

    物業公司含糊其辭

    小區里投放廣告誰說了算?廣告公司告訴記者,“我們一般都是跟物業直接對接,費用也是直接給小區的物業公司。”

    根據廣告公司的陳述,記者隨后詢問了市內多家小區物業,不過對于這筆廣告收益,絕大多數物業公司含糊其辭。有些物業公司只強調費用不多,并不能說出收益的具體去向;也有物業公司表示,“小區物業收費不高,這些錢一般都用來補貼小區日常管理產生的額外費用”;也有物業公司表示,他們會把費用交給業委會,由業委會安排使用。但記者采訪中發現,幾乎沒有物業公司能將小區廣告收益的去向明細公示給廣大業主。

    隨后記者向業內人士咨詢,該業內人士表示,小區內的廣告收益應該屬于小區公共收益,按照規定,物業公司需要向業委會報賬,一小部分用做物業公司的業務費,剩下的大部分收益應該屬于全體業主,用于小區的公共區域維護或者社區建設。當然,不管這筆收益用往何處,都要經過業委會審核批準。

    不過,目前絕大多數物業公司并不遵循這一原則,該業內人士表示,“這已經算是行業內的潛規則了,這筆錢一般都會被物業當做自己的公司經營收入。簡單點就是這筆錢一般都進到物業公司自己的腰包去了。”

    業主陳先生表示,自己所在的小區由于電梯維修問題,業主與物業公司產生爭執,有人質疑小區廣告收益的去向,在業主的壓力下,物業公司曾公示過一次資金流向,除此之外,業主根本不知道這些年小區廣告收益究竟用到了哪里。

    小區公共收益歸屬全體業主

    記者聯系到青島市物業辦相關工作人員,他告訴記者,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于小區內的公共收益問題有過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寫道: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同時,條例中也明確表示,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權法》第七十條也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換句話說,廣告公司決定在小區內投放廣告,必須征得全體業主的同意,而小區業主對小區電梯等共用設施的運營收入有毋庸置疑的知情權,如果物業故意隱瞞、侵吞這部分收入,是違法行為。

    但物業辦工作人員也表示,規則是有的,但具體落實起來有難度。“對于這個小區內的廣告收益,業委會的作用很關鍵,但有些小區沒有成立專門的業委會,業主數量多但相對分散,如果有業委會作為業主利益的代言人就能更好地監督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業內人士也表示,現在業委會也是良莠不齊,“有些根本不是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甚至會與物業公司勾結,把這部分收益兩者均攤。業委會制度不健全,也給物業公司制造了鉆空子的機會,把業主的錢裝進自己兜里。”

    [編輯: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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