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孫桂東
近日,黃島的市民喬女士因為懷孕,不同意裁員后收到了單位的調職通知,薪資待遇也隨之降到了原來的三分之一。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很多懷孕女職工都遭遇過類似的問題。有的單位干脆以各種理由辭退,有的則設置軟障礙,比如強迫加夜班,調到外地或者調到不適合孕婦的環境下工作等,通過這種方式“逼”員工主動辭職。律師提醒說,隨著二孩時代來臨,懷孕女員工如果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保留證據,不可一味委曲求全,應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懷孕被“辭”
公司賠6萬
2011年9月,王女士到黃島某置業公司工作。2011年10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至2013年7月15日合同期滿。2013年7月16日,在王女士懷孕8個月的時候,公司以擅自離崗為由跟她解除勞動合同。2013年8月26日,王女士在醫院生育一子。此后,王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因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將原單位起訴至黃島法院。
黃島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公司辯稱王女士為個人申請辭職,卻并未提交有效證據,故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348.60元。同時,王女士提出,公司還應支付提成工資26315.40元,法院也予以確認支持,共計60664元。
一審宣判后,公司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王女士系個人申請辭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王女士于2013年8月26日生育一子的事實,市中院確認被告公司與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原審判決,并無不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懷孕6個月
不想去天津被辭退
2009年4月1日,朱女士到青島某服飾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2012年10月5日,已懷孕6個月的朱女士,遵醫囑在家休病假,并得到公司同意。在休假期間,公司竟然讓她去天津,自己不同意,就被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同意仲裁結果,朱女士將原單位起訴至市南法院。
經過審理查明,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第2份合同第二條約定:“甲方(被告)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原告)從事市場營銷督導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青島并在全國范圍內服從安排”。
2012年9月27日,公司通知朱女士:通過對她的長期觀察和近幾個月業績的分析,并考慮到公司的經營需要和她的工作能力,經公司研究決定及雙方合同約定,工作區域由青島調動至天津,崗位、薪酬不變。2012年10月12日,公司以朱女士未按要求到新工作地點報到上班,并且已超過2天,按曠工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公司的規定已經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原、被告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原告的工作地點為青島并在全國范圍內服從安排,但原告常年皆在青島工作、生活,在原告的工作地點被取消前,被告調整原告的工作地點屬涉及原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被告在未與原告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依據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規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應認定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最終,市南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青島某服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104(辭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4(工作年限)×2(兩倍))元。
未簽勞動合同
遭辭后依然獲補償
2011年10月14日,邵女士到青島某公司從事海運操作工作,2013年5月28日,公司以邵女士因懷孕不適合海運操作為由,將其辭退,后邵女士將工作單位起訴至城陽法院。
城陽法院一審時查明,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給邵女士繳納社會保險費。另查明,邵女士離職前12個月去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為2560元。
城陽法院一審認為,公司稱邵女士的入職時間為2013年2月20日,僅提交了其2013年考勤薄復印件,法院不予采信。邵女士提交了加蓋公司印章的辭退信,辭退信上寫明:工作時間為2011年10月14日至2013年5月28日,因懷孕,不適合海運操作的工作,特此辭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辭退信足以證實邵女士系2011年10月14日到公司工作,并于2013年5月28日被公司以懷孕不適合海運操作工作為由辭退。故公司應支付邵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600元以及未簽合同二倍工資、高溫費等共計人民幣57914.7元。宣判后,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辭退信短信假條
都可成為證據
青島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張晨說,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眾多正當權益。但女職工在這“三期”中的權益極易因各種原因而受到侵害。對此,女職工應當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了解。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在內的很多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在“三期”時的法律權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及保護。例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合同。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醫療機構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此外,國家對女職工在產假、生育津貼及哺乳期等方面的權益也都有具體的規定。
張晨說,當女職工遇到類似情形時,一定不能委曲求全。首先,女職工要保留好各種證據。包括勞動合同、收入證明、醫療機構證明、假條、加班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材料,與單位溝通的郵件來往記錄、短信、錄音錄像和證人證言等要謹慎保存。另外,一些單位沒有跟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一定要保存好工資條、上下班考勤表等能證明自己工作的證據。其次,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及工會投訴,與單位調解。當調解無效時,應當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孩假”打折
要及時維權
采訪時記者還了解到,新修改后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2016年1月份公布并實施。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均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該《條例》同時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而新《條例》出臺后,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的生育,不論是一孩還是二孩,產婦都將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產假。
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鋼表示,如果仍在產假里,公司要求你回來加班,或者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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