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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使用 “馳名商標”遭舉報 商家被罰10萬元

    2015-03-31 10:46:45
    來源:信網
    責任編輯:齊東

    青島工商12315消費維權案例

    消費者孫先生最近發現在某品牌食品對外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孫先生感覺這違反了國家工商總局宣傳的新政策,孫先生針對此此情況立即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舉報……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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