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把治療麻風病的藥拿給未患病的兒子服用,目的只是為了“提神”,沒想到一番良苦用心卻奪走了兒子的生命。事后,父親把藥品提供者、藥品監管方疾控中心告上法庭。沒想到作為原告的父親,因自身存在過錯,被判承擔40%的責任。
奇葩
吃治麻風病的藥“提神”遭遇不幸
今年56歲的老張是昭通永善縣人,膝下有3個子女。讓他平生最后悔的是,把自己私藏的“提神秘方”——治療麻風病的藥拿給兒子服用,沒想到卻奪走兒子的生命。
治療麻風病的藥品從何而來?事情還得從2009年下半年說起。在某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的朱某,私下向老張提供治療麻風病的藥物,老張服用后認為“有提神的功效”,就拿給未患麻風病的兒子張某服用。張某吃下后有了不良反應,上吐下瀉甚至暈厥。從2009年12月2日至次年1月7日先后在3家醫院治療,最終于2010年1月7日死在昆明的一家醫院內。
老張一家懷疑三家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便對兒子的死因申請鑒定。經昆明法醫院鑒定,張某為藥物性肝壞死、腎壞死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拿到鑒定結果后,老張這才懷疑麻風病藥物可能才是“元兇”。
“朱某是疾控中心慢性病科工作人員,職責為麻風病防治工作及麻風病藥物發放,他發放的麻風病藥物來自疾控中心,說明疾控中心存在監管失職行為。”為給死去的兒子討回公道,老張一家把朱某、朱某任職的疾控中心和三家接診醫院告上西山區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共計54萬余元。
一審
法院認定賠償額為45萬余元
“沒證據證明是朱某賣的麻風病藥品給張某。”庭審中,朱某和疾控中心均認為,不該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三家接診的醫院也認為與張某的死因無關,并出示昆明醫學會、云南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結論顯示:張某的病情系藥物超敏反應綜合征,其服用的治療麻風病的藥物屬超適應證使用,三家醫院提供的醫療行為與死亡無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根據老張提供獲得藥物渠道等證據,認定朱某為老張提供藥物,但該行為并非診療行為。張某系服用麻風病藥物導致死亡,朱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從三家接診醫院提供的醫院鑒定結論顯示,接診行為并不存在醫療過錯。
“老張向朱某購買用于治療麻風病的藥物后,明知兒子張某未患有麻風病卻拿給他服用。”法院綜合客觀情況,認定原告老張自身存在過錯,應承擔兒子死亡賠償責任的40%。朱某作為疾控中心工作人員違規提供藥物,應承擔賠償責任的60%。疾控中心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及藥品管理不當,導致朱某違規提供藥物,應與朱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3年,法院對該案下達一審判決。經核算,法院認定賠償損失為45萬余元。結合賠償比例分配,老張承擔18萬余元、朱某承擔27萬元。
終審
賣藥者去世賠償責任由女兒承擔
“朱某私自賣藥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一審宣判后,疾控中心認為不該承擔連帶責任,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經二審法院審理,確認事實與一審判決確認的事實一致。通過證據顯示,朱某提供的治療麻風病的藥品,在管理和使用上有嚴格的制度,朱某利用工作之便把藥品提供給非麻風病患病使用,客觀證明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于該藥品存在管理不當,故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二審審理程序期間,被告朱某已死亡。昆明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應該由朱某賠償的部分由其繼承人女兒朱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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